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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无重大影响。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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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

    (一)变更的原因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规定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
〔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
31 号)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
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的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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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 15 号规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
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
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
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
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
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
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
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
综合收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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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
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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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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