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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昂基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2-01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睿昂基
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
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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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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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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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董事会秘书
审批,由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按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职务、证券账户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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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研究、发起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受
托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应
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向其报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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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
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
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
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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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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