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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通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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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的影响,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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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10:3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

技园芦花路 2 号公司研发楼四楼视频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1,631,537 股,占
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0,537,693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8.90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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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093,88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0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健益女士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
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李健益女士、方安平先生、
李荣群先生、杨勇光先生、吴江先生、王灿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选举李健益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2 《关于选举方安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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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关于选举李荣群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4 《关于选举杨勇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5 《关于选举吴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06 《关于选举王灿耀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张瑞稳先生、王丛先生、
张大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关于选举张瑞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2 《关于选举王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3 《关于选举张大林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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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宋海燕女士、刘刚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关于选举宋海燕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02 《关于选举刘刚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631,537 股,其中中小股东 38,568,623 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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