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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2021 年度,根据公司及
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资金安排,公司拟在子公司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时
为其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55,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同时,
授权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贷款银行、
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及担保方式等。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日常
经营需要,且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和资金安排所作出,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为了实现公司对上游产业链的布局,公司拟与公司 5%以上股东合肥朗润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资产)、朗润资产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芜湖润
安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注册成立,以最终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为准)及其他非关联投资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朗润资产、芜湖润安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注册成
立,以最终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本次与相关方共同
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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