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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通股份: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会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
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具
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利率、初始转
股价格的确定、到期赎回条款、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
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
案》。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