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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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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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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

影响,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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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

科技园芦花路 2 号公司研发楼四楼视频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经查验,通过现场会议

(含通讯方式参加,下同)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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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1,902,41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07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762,5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48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4,139,83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健益女士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

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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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含子议案《关于选举孙刚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孙刚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7,762,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6918%;其中,中小投资者 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含子议案《关于选举黄连海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黄连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67,762,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6918%;其中,中小投资者 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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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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