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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翱捷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核发《关于同意翱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6 号)。公
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183.0089 万股并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7,647.08万股增加至41,830.0889 万股,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37,647.08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1,830.0889万元。同时,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
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鉴
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现行《翱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
变更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其
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年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3.0089
       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万股,于 2022 年 0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
       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647.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41,830.0889 万元。
3.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普通股。                                41,830.0889 万股,均为普通股。
5.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6.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7.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计划;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法定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法定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容。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    容。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公
       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    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公司股东大会
       议的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可以   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
       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    议的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可以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8.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决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司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比例不得低于 10%。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9.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决程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正式投票的开始时
       网络或其他正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权登记大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大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10.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产或者担保金额,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时公开披露。
       的重大事项(即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立意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
       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股比例限制。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2.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3.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单位(如有)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5.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序号自动顺延,交叉援引自动调整外,其他内容不
变。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披露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事宜并换发新的营业执
照,以上内容以最终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