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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翱捷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翱捷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翱捷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翱捷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 6 日发布的《翱捷科技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
 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
 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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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   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
 下午 14 点 0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其中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原定为: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科苑路 399 号 10 幢 7 层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根据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由于上海市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的特殊时期,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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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所在区域目前实行封闭管理,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
 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通讯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持股数共计【77,684,001】股,占翱捷科技总股本
 的【18.571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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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
 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其中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议案为 8、9,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议案 4、6、7、8、11、14,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无涉
 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19 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