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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们作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
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
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
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
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
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
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
事项。

    六、《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
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
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
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
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
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裘益政、王文静、施俊琦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