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2-02-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晶科能源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
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 号)同意注册,晶科能源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5.00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0 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277,148,301.8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22,851,698.11
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
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具体情况详见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项目投资总额(万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元) 额(万元)
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电
1 562,257.98 400,000.00
池组件建设项目
2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4,978.81 5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合计 787,236.79 600,000.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由于政
府土地规划调整,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
体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
1
电池组件建设项目[注] 镇和尖山新区 新区
浙江省海宁市袁花 浙江省海宁市尖山
2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镇 新区
[注]: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地点具体为:7.5GW 高效电池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5GW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仅涉及 5GW 高效电池组件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7.5GW 高效电池建设项
目和 5GW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均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 晶科能源(海宁)
1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有限公司
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
地点及实施主体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MA2B8YBC50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2017-12-15 至 2067-12-14
注册资本 35,7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89 号(自主申报)
2
法定代表人 李仙德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
金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
经营范围 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袁花镇
袁溪路 58-1 号、海宁市黄湾镇新月路 199 号(自主申报))
与公司的关系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
域产业的土地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提高空间综合利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变更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六、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晶科能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投项
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保持相同,公司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
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七、公司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意调整募投项目“年产 7.5GW 高效电池和 5GW 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
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同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晶科能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及实施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