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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
引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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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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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5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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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
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
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予以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
取利益。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
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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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等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
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5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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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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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的,公司
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
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
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8
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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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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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统   成为内幕   所在单位、部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获取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是否尽到告知保   信息公开   登记
号    人姓名或名称    一社会信用    信息知情   门,职务或岗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信息依据   息内幕     所处阶段   密和禁止内幕交   披露情况   时间
                         代码        人原因    位(如有),    及地点      (注2)      (注3)                 (注4)       易义务                   及登
                                                与公司的关                                                                                       记人
                                                   系;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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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
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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