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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
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主任委员)。


                                     1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
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并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括
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
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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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
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
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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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要求,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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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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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
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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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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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
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
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上市后,还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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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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