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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科能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9-3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对晶科能源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9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六、本激励计划对晶科能源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七、对晶科能源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1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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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晶科能源提供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晶科能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
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晶科能源提供,晶科能源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晶科能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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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晶科能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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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晶科能源、上市公司、公司     指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指
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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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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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晶科能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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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18.7375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00 万股的 0.4019%。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3,214.9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00 万股的 0.321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803.74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000,000.00 万股的 0.080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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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确认。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
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40%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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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
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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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81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8.8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8.5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8.81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8.35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7.47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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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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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第一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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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第三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5%;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
                          第一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第二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5%;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归属系
 数如下:
   考核等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100%              100%           7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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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以光伏产业技术为核心、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公司现
阶段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
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
产品。公司作为行业全球化程度领先的企业,坚持“改变能源结构、承担未来
责任”的初心,以持续创新引领光伏行业向下一代技术升级的步伐,为客户提
供高效率、低成本、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并在企业经营方面不断取得重大突
破,持续引领科技创新,助力能源转型。随着光伏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公
司将利用全球化的视野、全球化的布局、全球化的生态体系、本地化的运营及
服务,用国际一流的用户服务理念继续做好品牌建设与销售渠道建设,进一步
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公司将加速规模化量产最新的研发成果,实现行业的降本
增效,助力光伏平价上网,为全球节能减排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
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
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
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2 年~2024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较
2021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80%、160%、240%;公司 2022 年~2024 年经审计的
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增长分别不低于 55%、100%、145%。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
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
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
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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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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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
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
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
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
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晶科能源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晶科能源聘请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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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晶科能源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晶科能源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本次激励计划业已履行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其他
法定程序;
    4、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晶科能源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晶科能源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
据本次激励计划推进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晶科能源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晶科能源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8、晶科能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
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晶科能源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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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晶科能源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晶科能源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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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本激励计划对晶科能源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专
业技术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
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晶科能源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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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晶科能源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
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当晶科能源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晶科能源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上市规则》第 10.4 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晶科能源采用“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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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晶科能源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
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晶科能源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
投资者以晶科能源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需晶科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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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

     6、《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8、《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电话:021-51808688

     传真:021-51808660

     联系人: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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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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