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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晶科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8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向《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并同意以 8.8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6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4.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裘益政、王文静、施俊琦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