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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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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如期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38,444,4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8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4,83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93,612,43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0.93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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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7,060,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25,155,7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13,288,6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87%;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83,771,737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2565%;反对:13,288,69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5%;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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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057,03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3,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关
联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
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凯泰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上饶市凯泰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
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97,057,031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2%;反对:3,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25,155,73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13%;反对:13,288,69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87%;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对特别决议的议案,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普通决议的议案,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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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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