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8-26
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1-010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电气”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
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20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900 万股,公
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11,700 万元增加至 15,600 万元,总股本由 11,700 万股增加至 15,600
万股。根据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公司将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5,600 万元,总
股本变更为 15,600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应提
请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
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议案》,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和公
司实际情况,现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
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是由江苏威腾母线有 第二条 公司是由江苏威腾母线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 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
第 三 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第 三 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核并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 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0 万股,于 2021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威腾电气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威腾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Wetown Electric
Group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民币
4
万元。 15,6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坚持“专业
取胜”“专业致胜”的发展理念,坚持为
输配电行业提供更优质产品和最专业
5
服务。未来公司将通过适时的资本运
作,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节能、
环保、智能化为产品发展方向,引入工
业 4.0 理念,实现智能制造模式;同时
公司利用已有的品牌和品质优势,将培
育自身低成本优势,扩大市场份额,抢
占国际品牌占据的高端市场;发展中高
端长线客户,关注客户利益和需求,提
供优良服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高低压母线、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
围:高低压母线、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
智能电气设备、变压器、电器元件、光 智能电气设备、电子设备、电源设备及
伏焊带、支架、汇线桥架、输配电及控 配件、变压器、电器元件、光伏焊带、
制设备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技 预埋槽道、地铁隧道用疏散平台,支吊
术咨询与服务;有色金属及其副产品的 架、汇线桥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
加工、销售;预埋槽道、地铁隧道用疏
6 发、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技
散平台,支吊架研发、加工、制造、销
术服务;有色金属及其副产品的研发、
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加工、制造、销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7 万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15,600 万股。
第 二 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 司 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8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
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
转股期后,公司应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股
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以及…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理以及…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9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
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
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 又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10 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 三 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第 三 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11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
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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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
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
第 四 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 四 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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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项。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审议同意。
14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第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前述担保。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第四十四条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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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 2个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 五 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将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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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 五 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7 号码。 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
及审议的事项。
第 五 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第 五 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18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程行使表决权。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 七 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19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0 第 七 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 七 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持股比例限制。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 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21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者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一:….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22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实义务:
23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归为己有; 佣金归为己有;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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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对此予
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 一 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 一 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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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三条第一款第(三)、(五)、(六)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一 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第 一 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26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一 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讯方式(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
27
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
第 一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28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一 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
29 赔偿责任。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法对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30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
具体原因,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 一 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第 一 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31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释义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32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 一 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 一 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33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34 财务负责人(三处地方)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上表序号 6 对应的公司经营范围内容的修改事宜在公司上市前,已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修订仅针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表
述的修订,不涉及实质性的公司营业范围变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
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的 内 容 为 准 。 修 订后 形 成的 《公 司章 程》 同日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