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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腾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经济参考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威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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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
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 1 号威腾电气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9,160,89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6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00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7.69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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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60,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7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422,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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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7,422,892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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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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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9,160,8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22,89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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