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0123456789:, ;<;= >>?5@ABC, D'EFG !"#$%&'()*+,-. 501 /$%-012 9/11/12 3 45#021-20511000 67#021-20511999 89#200120 !"#$%&'()*+, -./0123456789:, ;<;= >>?5@ABCD'EFG, 致: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本所及公司所在地相关疫 情防控政策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 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经济参考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威腾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 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 1 号威腾电气会议室召 开,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公司所在地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要求,为减少人员汇集和集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 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同时,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已经登记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视频会议接入方式,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会或列席会 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 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331,7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8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738,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962%。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93,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688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59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项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50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05%;反对:9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95%;弃权: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蒋文功、江苏威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博爱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本项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503,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05%;反对:9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95%;弃权: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6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证券投资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09,241,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76%;反对:90,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03,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7%; 反对:90,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3%;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1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陈禹菲 经办律师 2022 年 5 月 17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