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威腾电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 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增加 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近期正 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 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817,85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0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738,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39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79,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0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9,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2 年 12 月 8 日,持有公司 22.4%股份的股东蒋文功,书面提请公司董事 会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蒋文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蒋文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937,16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过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蒋文功将上述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括 10 个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 1-9 月、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97,817,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接受关联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26,079,8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39,8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