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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0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监事会运作程序,健全监
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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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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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五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原选举机构会议),选举监事填补因监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
责。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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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为一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或其他专项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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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
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建议,但该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
责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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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 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
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邮件、电
话或者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除本规则另行作出规定的以外,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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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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