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隆达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8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 18 号,三楼 1 号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普通股股东人数 15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 0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56,069,48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56,069,487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56,069,48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0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权数量为: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3.2225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3.2225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63.2225
比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
0
决权数量的比例(%)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浦益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其中董事刘林先生、陈建忠先生及华晓峰先
生以通讯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干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赵长虹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吕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的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
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156,027,187 99.9728 42,300 0.0272 0 0.0000
其中:A 股 156,027,187 99.9728 42,300 0.027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156,026,687 99.9725 42,800 0.0275 0 0.0000
其中:A 股 156,026,687 99.9725 42,800 0.027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数
1 《 关 于 变 更 注 43,126,426 99.9020 42,300 0.0980 0 0.0000
册资本、公司类
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
商登记的议案》
2 《 关 于 使 用 部 43,125,926 99.9008 42,800 0.0992 0 0.0000
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 1 和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建红、夏朔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