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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达股份: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2023-02-28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金

融衍生工具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业务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期货交易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

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期货市场仅限于对公司生产所用的铜、镍等商品进行套期保值,不得

进行投机交易。

     2、公司从事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交易所进行场

内市场交易。

     3、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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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持仓时间一般不得

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5、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6、公司参与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必须严格控制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必须确保经批准的保证资金及时到

位, 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五条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领导小组提出公司年度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

易计划,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

范围内,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证金额度可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 个月)。具体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套期保值动用保证金额度(指保证金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下

同)使用期限内任意时点余额(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下同)不

超过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金额,年度套期保值总量不超过年度原材料用量的

80%;

     (二)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交易日套期保值动用保证金额度上限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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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书由领导小组组

长签署。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

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止被授权人操作权限,并

由风险控制岗位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

权的一切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交易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供应链负责人、采购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

组织公司开展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决策机构,其职责:

     (一)负责批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工作原则及范围;

     (二)负责批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年度计划;

     (三)负责批准领导小组提请关于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重大方案。

     如果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规模、风险等超出董事会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批

准授权。

     第九条 领导小组

     (一)负责审议和提交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年度计划;

     (二)对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方案;

     (四)批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提出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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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批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申请、听取各岗位定期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十条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各岗位职责

     供应链部风控岗人员负责:监督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境内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监督和跟踪每

笔交易的执行情况;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交易方案;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

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供应链部期货交易岗: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商讨交易

策略、坚决执行交易指令、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确定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期货保证金调配和

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董事会秘书办负责:负责对公司开展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相关情况等进

行公告、披露。

      合规审计负责:对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审计,原则上每季度审计一

 次,及时防范业务中的风险。

      各期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

 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年度计划制定。供应链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铜、镍等商

品的敞口风险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交易保证金申请由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超过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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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范围内新增的交易保证金,需经董事会批准。若新增的交易保证金超出董事

会批准的范围,需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供应链部根据年度计划制定交易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调拨。供应链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财务部门

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到位后,供应链部交易岗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 择合适时机下

单(建仓、平仓等)。

     第十三条 风控岗人员全程跟踪方案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风控岗人员在

每日交易后,下载交易结算单,拷贝留存交易结算单。月底,风控岗人员将经过

核对审核后的月交易结算单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风控岗人员核对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结算单。若结算单与下单历

史和交易方案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并向期货公司质疑。若发生错单情况,则

按如下方式处理:属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追究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的

责任;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风控岗人员应立即与期货交易岗人员沟通,由

交易员填写情况说明,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

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公

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供应链部提前与相关各方

进行协调,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链部工作,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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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须充分关注期货公司选择、资金

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风险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

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期货公司,报总经理批准;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

及发展变化,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

纪公司。

     2、合理设置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 供应链部风控岗人员负责测算资金风险、头寸风险和逼仓风险。

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

金额、应追加保证金额度,当保证金使用率大于 40%时要发出预警,同时报告领

导小组。根据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

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条 供应链部风控岗人员全程跟踪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情况。

严格审核拟实施的操作方案是否符合已经批准的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方案,做

好风险的事前控制; 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监督交易执行过程;

负责对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保证金调入、调出进行审核; 及时发现、报

告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应

链部负责人,供应链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岗人员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

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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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设置预警线。公司将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保证金比率设为

基础值,基础值的 1.3 倍设为预警线(倍数=当日占用保证金数额/开仓时基础保

证金数额),即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合约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预警线时,风险控

制岗人员须向领导小组汇报,启动预警机制。

     (四)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单笔或累计)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

孰低为准,以下简称“重大亏损”)时,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向领导小组汇报,启

动预警机制。

     (五)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交易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

讨论风险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止损机制。供应链部及风险控制岗人员对每笔套保业务(单

笔或累计)要设定止损线,浮亏达到止损线,启动止损机制:供应链部及风险控

制岗人员将亏损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织供应链部、财务部门等根据

现货市场及期货市场情况,制定风控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 风险控制岗位

人员按照应对方案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供应链部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

常进行。应合理选择套保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供应链部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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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合规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

财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

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进行,经供

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资金调拔。如遇行情突变需临时增加批准额度之内的保证金时,由期货交易员提

出申请,经供应链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收到追加保证金

申请后应及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拔。若申请额度超出董事

会批准的范围,需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风险控制人员、供应链负责人报告每次

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供应链部应于每月月初向财务部门和领导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

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

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供应链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

套期保值程度符合企业生产需要。

     供应链部每年编制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专门报告,报送财务部门和领导小

组。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亏损、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供应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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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章 档案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

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供应链部

负责保管,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上述资料归档至公司档案室,纸质文档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电子档则长期保留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于财务部门所需的期货对账单、出入金所对应银行流水单、

期货公司审计报告及其他文档,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时间原则上同上。

                             第九章 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

货交易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供应链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并在最短时间内平

仓或锁仓。

     第三十四条 如遭不可控力发生例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

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

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联系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金融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公司账户持仓头寸可能出现大幅度回

撤或亏损时,供应链部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线上临时会议,邀请各相关部门负

责人参与会议,依据实际情况商讨出对应避险方案后,立刻执行操作,后根据流

程需要补交避险解决方案或签字。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每一年度拟进行的 12

 个月的交易计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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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进行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交易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事项至少应当包

 括:套期保值的目的、品种、拟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

 大影响,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达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

 供应链部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汇报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

 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章 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交易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衍生金融

工具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如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

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供应链部视情节

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

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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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

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经董事会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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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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