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春立医疗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2021-12-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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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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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等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
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注册制
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第1号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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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
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第1号指引》第八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
共有2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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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1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泰创新”)
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春立医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7 层 701-8 至 701-11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洗衣代收;打字、复印;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服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
经营范围 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成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
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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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第1号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
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
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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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春立医疗家园1
号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备案时间 2021年12月2日
备案编码 STG650
参与战略配售金额 10,832.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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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①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
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
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③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
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④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必须出
席春立医疗股东大会的情况外,管理人可以不出席春立医疗股东大会且不参与投
票,如果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出席春立医疗股东大会,管理人可以在行
使表决权时投弃权票;⑤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
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⑥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
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⑦以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⑧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⑨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
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⑩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人员;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综上,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
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春立医疗家园
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序 实际缴款金额(万
姓名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 参与比例
号 元)
1 岳术俊 董事、副总经理 25.43% 2755.00
2 史春宝 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24.56% 2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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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洪亮 资深经理 6.97% 755.00
4 张焕田 国内销售总监 5.31% 575.00
5 龙海明 资深经理 4.62% 500.00
6 陈锐歆 资深经理 4.25% 460.00
7 曹胜杰 资深经理 3.51% 380.00
8 王建良 副总经理 3.46% 375.00
9 廖俊 国际销售总监 3.46% 375.00
10 丁振勋 资深经理 3.23% 350.00
11 翟志永 副总经理 3.23% 350.00
12 解凤宝 董事、副总工程师 3.14% 340.00
13 杜建伟 资深经理 2.77% 300.00
14 苏昊平 国际区域经理 1.75% 190.00
15 袁瑞 国际销售总监 1.54% 167.00
16 王宏坤 经理 1.38% 150.00
17 郭璐瑶 经理 1.38% 150.00
合计 100.00% 10,832.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与战略配售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员工,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
资金认购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发
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2020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全权办
理A股发售有关的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以及2021年第一次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建议延长A股发售决议案及A股发售授权的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授
权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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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A股发行项下集合资管计
划战略配售事项》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批并批准了《通函A股发行项下集合资
管计划的战略配售员工认购金额及认购比例》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认购金额及认购比例。
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A股发行项下集合资管计划战
略配售事项》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5.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第1号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
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资管与主承
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证明文
件,并根据份额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资金足以满足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与
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要求。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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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春立医疗
家园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
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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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38,428,000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764,2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
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春立医疗家园1号
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规模
(1)保荐跟投规模
根据《第1号指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华 泰 创 新 初 始 跟 投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5% , 初 始 跟 投 数 量 为
1,921,400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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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拟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10,832.00万元,
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未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
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因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
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
行调整。
(3)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认购数量占
序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数量 发行规模比
号
例
预计不超过 5%(1,921,400 预计不超过
1 华泰创新 保荐跟投机构
股) 5%
承诺不超过 10%(3,842,800
春立医疗家园 1 高管与核心员工专
2 股),且不超过 10,832.00 万 不超过 10%
号资管计划 项资产管理计划
元
预计不超过
合计 不超过 15%(5,764,200 股)
15%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5,764,200股,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和华泰资管(为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已与发行人签署《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
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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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
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
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
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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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和春立医疗家园1号资管
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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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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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怡萱
何雨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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