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立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4-21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市春立
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立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春立医疗相关股东 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
尽职调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8,428,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84,280,000 股。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春宝、岳术俊对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的
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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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交
易所及证监会等其他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及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本人不会
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目前,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9.81 元/
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春宝、岳术俊履行
上述承诺,延长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流通股锁定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持股股数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序号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股) (%)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 12 2025 年 6
1 史春宝 人,担任董事长、核心 113,685,435 29.58%
月 30 日 月 30 日
技术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 12 2025 年 6
2 岳术俊 人,担任董事、副总经 95,447,900 24.84%
月 30 日 月 30 日
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
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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