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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信至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12-26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
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与权利相匹配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在公司担任董事及监事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
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监高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
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的
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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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其
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仅在公司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薪酬。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
况,确定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
统算兑付。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
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
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作为对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
度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相关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
工资的比例、数额,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后施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工资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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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
自离职的,其绩效工资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
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
   (1)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等。
   (2)外部因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
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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