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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永信至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12-26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23日签发
的《关于同意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191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10月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70.782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
价人民币4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59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6,985.4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05.37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5,123,477.00元变更为46,831,303.00元,公司类型由“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
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注册
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相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相关
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北
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情况、注册资本、股份总数
等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所科创板上市。                            1,170.7826万股,于2022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83.1303万
民币3,512.3477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 元。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4,683.1303万股,公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683.1303万股。
3,512.347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的其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百分之十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 三十的担保;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及本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
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权的股份总数。
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一)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提名委员会提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提名委员会提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由公 (二)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法律、行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通过的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通过的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除累积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除累积
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准。
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体要求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
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 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符合公司具体要求的
例。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
……                                      例。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具体如
                                          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 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上作出说明。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四)现金分红比例                        (四)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 在符合利润分配、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
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 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后,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通过后起生效。
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
com.cn)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拟订了部分上市后适用的新制度,相关制
度更新共计27项。
    其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
关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