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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信至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2-12-26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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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
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
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
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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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
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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