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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19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
信至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的会议
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
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并同意以 35.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3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