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嘉和美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5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
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
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
作,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监事资格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
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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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股
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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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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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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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电子邮件、短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送出的,发出日期即为
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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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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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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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
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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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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