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嘉和美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8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夏军先生、任勇先生、李静女士、司存功先生、聂亚伦
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
法》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本次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
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事项。
三、对《关于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定价公允、
合理,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
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石向欣:
2022 年 6 月 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任 宏:
2022 年 6 月 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 韵: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