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6-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 10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2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 13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3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3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14
九、结论意见 ............................................................................................................. 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美康”、“发行人”、
“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嘉和美康(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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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嘉和美康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嘉和美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嘉和美康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和美康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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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和美康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和美康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嘉和美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依法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嘉和美康(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嘉和美康(北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8 号),嘉和美
康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嘉
和美康,股票代码为 688246。
3、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861815353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大华
审字[2022]007155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402”《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以及嘉和美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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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
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本激励
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
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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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为“为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07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2)核心技术人员;及(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
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军,除上述人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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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及数量
(1)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来源于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210.0000万份,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
万股的1.5231%。其中首次授予189.5106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万股的1.3745%,约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2431%;
预留20.4894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万
股的0.1486%,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7569%。
(2)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
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0.000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万股的1.5231%。其中首次授予190.8917万股,约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万股的1.3845%,约占本
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9008%;预留19.1083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87.7502万股的0.1386%,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的9.0992%。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
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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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励计划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分配情况
(1)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数量 期权总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长、董事、
1 夏 军 中国 39.0000 18.5714% 0.2829%
总经理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50.5106 71.6717% 1.0916%
(447 人)
预留部分 20.4894 9.7569% 0.1486%
合计 210.0000 100.0000% 1.52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额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夏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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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董事、
1 夏 军 中国 23.6880 11.2800% 0.1718%
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2 任 勇 中国 1.4400 0.6857% 0.0104%
财务负责人
3 张 雷 中国 董事 3.9080 1.8610% 0.0283%
4 聂亚伦 中国 副总经理 4.8200 2.2952% 0.0350%
董事会秘书、副
5 李 静 中国 4.1000 1.9524% 0.0297%
总经理
6 陈联忠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9944 1.9021% 0.0290%
7 胡可云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5000 0.2381% 0.0036%
8 马龙彪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520 1.9295% 0.0294%
9 王 坤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7136 0.3398% 0.005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43.6757 68.4170% 1.0421%
(272 人)
预留部分 19.1083 9.0992% 0.1386%
合计 210.0000 100.0000% 1.523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额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夏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已明确列明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归属安排和
禁售安排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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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和禁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归属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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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0、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1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相关争议或
纠纷的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项、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1、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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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
核,发表了《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其公示
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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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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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
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条件。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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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
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包括董事,关联董事夏军、任勇、张雷已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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