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职务便利操纵、指使公司实施违规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
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
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
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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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
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
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
合、默许。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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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
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的资料,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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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
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
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
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
后根据《公司章程》、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
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核查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
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
司及子公司征信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
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
法合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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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发现异常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
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
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
取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
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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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
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
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
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
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
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
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
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
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
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
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在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
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
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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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
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
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
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
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
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
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
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
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
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
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
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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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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