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
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程中,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
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完成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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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
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
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
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
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
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
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
内审部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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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至少安排一
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
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
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
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
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
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并同意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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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