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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英

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

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

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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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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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

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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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

      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

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

场会议的方式。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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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并在

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

专人等形式送达至监事会。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

原件送达公司归档。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

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

的,可以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

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

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事会决议草

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

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决议草

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无需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

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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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

实际情况的信息。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

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

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

决议中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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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的书面或举

手方式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

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

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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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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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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