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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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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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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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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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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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