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
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职责和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
管理等有关事项,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长一名,审计部长由总经理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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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
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
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及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需的工作
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及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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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进行审计;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
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七)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
通协调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其主要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
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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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内部审计机构
报送相关审计资料;
(四)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报
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等原始文件和资
源;
(五)参与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以及拒
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公司领导如实反映;
(九)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权对限期内未按规定整改且未有特殊说明的被审计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风险评估、年度预算和公司发展需要等,确定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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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二)成立审计组,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总经
理批准;
(三)审计实施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配合事
项;
(四)根据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进行审阅、访谈、取证、调查、
分析;
(五)填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须以相关
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过程形成文档纪录;
(六)出具审计发现报告,并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认
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
取得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理解和认可;
(七)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
核并回复改善意见和时限,经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整改。被审计单
位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向审计部
或总经理提出申诉,经核实有必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审
计部重新安排一次审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八)定期追踪前期审计发现的改善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九)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并妥善归档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十七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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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
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
关实施审计的事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及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六)审计通知签发的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
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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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
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
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
录;
(三)其他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
形成的工作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事项时间或期间;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审计结论;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
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
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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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
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调查事项,应当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
内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司领导批示、内部审计
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合同、电报、信函、
凭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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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所有内部审计资料应按规定
进行立卷。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责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
作责任制。原则上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装订后,定期移交公司档案部门归档。
归档时,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档案保管应当保持原卷封装,无
特殊情况不允许拆封。
第二十七条 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公司内部人员须经审计部
长批准,其他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特点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性保管和定
期保管,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封闭管理,对于工作底稿中
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发生泄密,公司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
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
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
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
人员,视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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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
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
著的行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
罚或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
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