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明确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
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
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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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
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
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有
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
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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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通知等,致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
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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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的差异幅度达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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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
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惩罚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
子公司、分公司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也在绩效考核中进行体现,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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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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