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18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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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
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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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 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
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
责任。
(四)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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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
评估,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
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
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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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
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
投资的,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
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
资意向书草案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
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
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
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
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为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决策事项提供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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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
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
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
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
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
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
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独立董
事有权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
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
当但不限于包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
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
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
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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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
况(同上)、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
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
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
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
账薄,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
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
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
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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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实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
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
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
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
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应当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
损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
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进行
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英诺
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将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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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
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
环节,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
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
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致使对外投资发生损失,
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对其追究
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玩
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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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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