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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尔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88255             证券简称:凯尔达               公告编号:2023-005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律、法规之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司(以下简称“公司”)。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100685820238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经上海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交易所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通股 19,603,653 股,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
                                                 19,603,653 股,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
术开发区红垦农场长鸣路 778 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长鸣路 778 号。
                                             1
邮政编码:311232                                    邮政编码:31123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条款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全 4,490.0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2015 年
部由发起人认购。前述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
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成立时足额缴纳。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发起                        出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 人名    出资额     认购股份 持 股     资              发起                      出
  号 称 /    (万元)   数(万股) 比例    方         序   人名   认购股份 持股      资   出资时
     姓名                                  式         号   称/    数(万股) 比例    方     间
     凯尔                                  净              姓名                      式
     达集                                  资              凯尔                      净
  1 团有     3,542.61   3,542.61   78.9%   产              达集                      资   2015 年
     限公                                  折         1    团有   3,542.61   78.9%   产   6 月 30
     司                                    股              限公                      折     日
     安川                                                  司                        股
                                           净
     电机                                                  安川
                                           资                                        净
     (中                                                  电机
  2          947.39     947.39     21.1%   产                                        资   2015 年
     国)                                                  (中
                                           折         2            947.39    21.1%   产   6 月 30
     有限                                                  国)
                                           股                                        折     日
     公司                                                  有限
                                                                                     股
      合计   4,490      4,490      100%    —              公司
                                                           合计    4,49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41.4611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41.4611 万股,
公司的股本为 7,841.4611 万股,每股面值 1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二)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 因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条 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2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质的证券。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者质询;                                     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六)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或者公司新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3
增的股份;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
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
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的其他义务。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修改公司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本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规定应当由股         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规定应当由股东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
东大会审议通过: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下列对外担保,须提交
净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意。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5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
当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及时披露以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作为计算依据;                             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0 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其绝对值计算。
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产品的除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财产品的除外);                           (五)提供担保;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
(五)提供担保;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提供财务资助;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
(九)债权、债务重组;                         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决议认定的其他交易。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一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董
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施。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
审议并披露。                                   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
                                               根据超出金额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 2/3 时;
者本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 2/3 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7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有效;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法律意见。                                    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序。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的意见及理由。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                                      及理由。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股份总数。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删除条款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逾 3 年;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务。                                      ……

                                          9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及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
                                        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交易、对外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赠等事项;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员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属于股东大会     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审议。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由董事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百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分之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10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千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一百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          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元。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外,其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但公司进
取其绝对值计算。                           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除
     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外。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外,其他投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     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资事项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外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
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
司对外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通知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11
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1 日前。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
内容:
                                           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时限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董事出席并进
(三)会议提案及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行表决的,视为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料;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四)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二)会议期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三)事由及议题;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存期限为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八)项关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不得在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不得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
职。。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12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安全生产等经营的合规性负责,组织实施董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职权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经理职责范围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行使职权。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经理职责范围行
                                           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                                        ……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条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由股东大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 2 名,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1 名,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
会选举产生。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会议记录上签名。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13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报告。
                                             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新增条款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新增条款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通知,以公告方式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知,以公告方式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可以书面通知、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可以书面通知、专人送
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方式作为
                                             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作为补充。
补充。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14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
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程而存续。                                  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负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责解释。                                    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生效,修改时亦同。
市之日起实施。
                                            因删除原章程第 83 条,新增第 12、138、158、
其他:章程条款编号
                                            159 条,故新章程相应调整条款编号
         以上修改涉及部分条款的增加与删除,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依此相应调

                                        15
整,条款中涉及引用其他条款序号变化的亦同步调整。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
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于2023年1月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备案结果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范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
细则》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共21项制度。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共10项制度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