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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尔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1-04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凯尔达
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上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和请示等文件;
    (五)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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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交所规定
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2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
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可以不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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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
公章;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4、控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
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
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董事会最终签发。
    (五)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关于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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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
列规定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以及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
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
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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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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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
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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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
交所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记后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股东大
会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
做出决议,公司应当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8
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一)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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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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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九)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
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易。


                                   11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且超过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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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百
分之一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13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
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
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


                                   14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其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公开披
露。
    重大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15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六十一条 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招(配)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十二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交易
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指定网站上
以及公司的网站上。
    第六十三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如股
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应当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六十四条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交易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
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本条披露上市公
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五日之前,公司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员工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谢绝。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16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一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请示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
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
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鸣路778号
    邮编:311232
    电话:0571-83789560
    传真:0571-8378956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7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
平均值。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二个交
易日内。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超过”、
“不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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