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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寒武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22-12-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4

      问题 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4

第二部分 更新与补充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

      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

      四、        结论意见 ...............................................................................................15




                                                         8-3-2-1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
行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
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中科寒武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2 年 9 月 22 日,上交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下发了《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证科审(再融资) 2022〕
22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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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中
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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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题 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265,000.0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80,965.22 万元投向先进工艺平台
芯片项目,140,826.30 万元投向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21,899.16 万元投向面向
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21,309.32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2)公司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梁军于 2022 年 3 月离职。(3)公司向
供应商采购芯片 IP、EDA 工具、晶圆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等。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单个项目列示本次募投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各产
品之间的联系,与主营业务及前募项目的区别和联系;(2)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及产品应用场景、对应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商业化前景、报告期内各业务收
入变化情况等,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紧迫性,并进
一步分析本次募投实施后收入结构、客户结构及产品应用领域的变化及对公司
生产经营的影响;(3)结合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影响、本次募投相关技术与现
有技术的区别与联系、技术相较于国内外厂商的优劣势,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相
关人员、技术等储备情况,研发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和晶圆厂商关于
产能供应的约定情况;本项目拟采购的设备、IP/EDA 是否主要依赖进口,如有,
是否存在采购无法正常、及时供应的风险,及公司保障采购的措施安排;(5)
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
他批准或审核程序;(6)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5)和
(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回复更新,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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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

文件;

      (二)查阅了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查阅了募投项目的立项备案文件;

      (四)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五)查阅了《募集说明书》;

      (六)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问题 2:关于本
次募投项目”回复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未予更新的回复内容依然有效。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
之外的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一)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本次更新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7,191.18 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94,965.22               71,765.22

  2          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149,326.30               69,973.68

         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
  3                                                  23,399.16               21,899.16
               理器技术研发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21,309.32                3,553.12

               合   计                              289,000.00              167,191.18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或淘汰类产业,所属产业类别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                     建设内容                  所属产业类别       备注

先进工艺平台   本项目拟基于先进工艺平台,研发大算      二十八、信息产业   第一类鼓

                                          8-3-2-5
                                                                        补充法律意见
  募投项目                  建设内容                  所属产业类别        备注
芯片项目       力、高访存带宽的高端智能芯片,并研 /19、集成电路设         励类
               发相应配套的基础系统软件,持续保持        计
               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扩大市场占有
               率,实现公司长期竞争力的稳步提升,
               为智能时代的产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核
               心驱动力。

               本项目通过建设稳定集成电路工艺制
               程下的芯片设计平台(涵盖 7nm 至
               28nm 工艺),强化共性基础技术与模
               块的标准化开发,缩短新款芯片的研发    二十八、信息产业
稳定工艺平台                                                            第一类鼓
               周期,有效兼顾场景多样化与高性价比    /19、集成电路设
芯片项目                                                                  励类
               的需求,开展 3 款不同算力档位的高集          计
               成度智能 SoC 研发,输出稳定度高、
               性价比优、适应面广的智能 SoC 系列
               芯片产品。

               本项目将分析包括元宇宙、AR/VR、
               数字孪生等在内的几种主流的新兴智
面向新兴应用   能应用场景在智能计算方面的需求,针
                                                     二十八、信息产业
场景的通用智   对性地研发面向新兴场景的智能处理                         第一类鼓
                                                     /19、集成电路设
能处理器技术   器软硬件系统,包括面向新兴场景的智                         励类
                                                            计
研发项目       能指令集、处理器微体系结构、处理器
               功能和性能模拟器,以及软件工具链
               等。

    根据《募集说明书》,集成电路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一个国
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其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
平的核心指标之一,影响着社会信息化进程,因此受到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我
国政府将集成电路产业确定为战略性产业之一,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大
力支持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

    2020 年 8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2020〕8 号)》,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这两大产业发展,大力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2021 年 3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
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
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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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
的意见(国发〔2022〕9 号)》,要求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培育壮大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立项备案文
件,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5号)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4号)

 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   证明》(京海科信局备﹝2022﹞133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为芯片设计企业,采用 Fabless 生产模式,募投
项目“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面向新兴应用场景
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不涉及新购土地、扩产扩建,不涉及废气、
废水、废渣等工业污染物处理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的《关于对“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募投上市”等建设项目停止受理的
通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不再为软件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办理相
关手续。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稳定工艺平台芯片
项目”、“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理器技术研发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海淀
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受理范围。

    此外,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等事项,
无需履行相应的批准、备案程序。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履行了立项备案程序,无需履行其他批准
或审核程序。


                                    8-3-2-7
                                                          补充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已履行必要的备案
程序,无需履行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8-3-2-8
                                                              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更新与补充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和授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

    (一)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决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
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调整,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
回报措施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
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等。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调整,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


                                  8-3-2-9
                                                               补充法律意见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
明(修订稿)>的议案》等。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文件、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文件、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 报 及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 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同时,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
事宜。

    2022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公告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

                                  8-3-2-10
                                                                       补充法律意见
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文件、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文件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
件,包括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
效。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发行人现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职务                                         姓名

                     非独立董事   陈天石、王在、叶淏尹、刘立群、刘新宇、刘少礼
       董事
                     独立董事     王秀丽、吕红兵、胡燏翀

                 股东代表监事     廖莎、王敦纯
       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     胡帅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陈天石



                                           8-3-2-11
                                                                       补充法律意见

             职务                                       姓名

                    副总经理      王在、刘少礼、叶淏尹、陈煜、刘毅、张尧、陈帅

                    财务负责人    叶淏尹

                    董事会秘书    叶淏尹

    2.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独
立董事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王秀丽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对独立董事职权范
围作出规定,该等规定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形如下:

  变更时间                 情形                 姓名            变化背景


                                           8-3-2-12
                                                                         补充法律意见

                      离任监事            连素萍        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监事职务
   2021.11                                             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监事职务,仍
                      离任监事            喻      歆
                                                             在公司任其他职务

                    离任副总经理          梁      军     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2.01          新增副总经理          陈      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新增副总经理          曾洪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新增独立董事          胡燏翀                 换届选举

                    离任独立董事          陈文光                 换届选举

                新增股东代表监事、离
                                          廖      莎             换届选举
                  任职工代表监事

                  新任职工代表监事        胡      帅             换届选举

                  新任股东代表监事        王敦纯                 换届选举

                  离任股东代表监事        孔令国                 换届选举

   2022.11        离任股东代表监事        宋春雨                 换届选举

                      新任董事            刘新宇                 换届选举

                      离任董事            张佩珩                 换届选举

                    新任副总经理          刘      毅             换届选举

                    新任副总经理          张      尧             换届选举

                    新任副总经理          陈      帅             换届选举

                    离任副总经理          刘道福                 换届选举

                    离任副总经理          曾洪博                 换届选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有调整,
但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及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文件资
料。

                                       8-3-2-13
                                                                         补充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
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运用”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7,191.18 万元,
募集资金拟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先进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94,965.22               71,765.22

  2          稳定工艺平台芯片项目                  149,326.30               69,973.68

         面向新兴应用场景的通用智能处
  3                                                 23,399.16               21,899.16
               理器技术研发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21,309.32                3,553.12

                合计                               289,000.00              167,191.18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
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8-3-2-14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系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
有效的内部批准,已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程序;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不会导致发行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
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募
集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
风险。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程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8-3-2-15
                                                             补充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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