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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寒武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04-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4

      (一) 发行人的授权和批准 .............................................................................4

      (二) 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4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5

      (一)发出认购邀请............................................................................................5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5

      (三)定价和配售................................................................................................9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10

      (五)缴款及验资.............................................................................................. 11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11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12

      (二)私募备案情况核查..................................................................................13

      (三)关联关系核查..........................................................................................14

四、结论意见 ............................................................................................................14




                                                             I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就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2
                                                                   法律意见书
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
资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
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
格。

       6.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7.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1.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2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宜作出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1.2023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申请的审核意
见,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 年 2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4 号),同意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4
                                                                  法律意见书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发出认购邀请

    2023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了《中科寒
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
与承销方案》”),确认本次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共有 167 家特定投资者。自《发
行与承销方案》向上交所报送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有 29 名新增投资者向
主承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之前报送的拟发送认
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 29 名投资者,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
购邀请文件。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上述共 196 名投资
者发出了《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文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17 家、基金公司 36 家、证券公司 24 家、保
险机构 7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12 家。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
括了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获配金额和时间
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对象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
销方案》文件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


                                       5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 9:00-12:00,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
29 家投资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 12:00,
共收到 15 家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共计 12,000 万元,另 14 家投资者为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而无需缴纳保证金。经核查,以上
29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00              19,200

                                                        100.00              20,000

  2     舟山灏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0.00              20,000

                                                        120.00              20,000

                                                        105.00              11,800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00              11,800

                                                        130.00              11,800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36              11,650

                                                        120.00              21,11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00              20,000

                                                        132.10               4,800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优
  6                                                     119.10               6,800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9.85               8,3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共
  7                                                      99.84               4,800
            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鑫鑫              133.01               4,800




                                         6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121.01               7,000

                                                        99.84               8,800

 9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4,800

                                                       155.00               5,200

 10                 UBS AG                             133.00              10,300

                                                       123.25              11,500

                                                       142.76               4,815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6.66              14,545

                                                       126.88              20,065

 12                  郭伟松                             99.85               4,800

 13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00              10,700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4                                                    154.88               7,100
                  Association

                                                       180.00               7,000
 15                  张怀斌
                                                       132.00               8,000

                                                       101.00               4,800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代“立华定增
 16                                                     99.90               4,800
             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9.85               4,800

                                                       121.10              20,570

 1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5.10              25,310

                                                       105.10              29,880




                                          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57.80               4,800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证大
 18                                                    149.00               5,800
         久盈旗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8.20               8,800

 1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2.25               5,700

                                                       135.01               4,800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聚鸣
 20                                                    125.01               5,400
             瑞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0.01               6,000

                                                       130.50               5,000
 2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5.00               6,500

                                                       156.00               6,900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6.00               8,950

                                                       129.80              11,450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00               5,700

                                                       142.06               4,800

            MORGAN STANLEY & CO.
 24                                                    123.06               6,800
             INTERNATIONAL PLC

                                                       107.06               9,600

                                                       140.99               6,390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2.99              11,840

                                                       102.32              17,450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26    “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 5 期私募证券             129.99               4,800
                   投资基金”)


                                        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认购对象                  报价(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27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33                2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瑞华
 28                                                     133.33                 8,000
            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9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8.33                 8,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
《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其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定价和配售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价
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
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18 名,发行价格为 121.10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3,806,04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911,686.20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本次发
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认购总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元)       获配数量(股)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49,984.50         1,656,895

  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9,999,919.70         1,651,527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8,399,954.40          977,704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999,961.10          974,401

  5                    UBS AG                        114,999,950.80          949,628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4,499,928.90          945,499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0,362,519.10          746,181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证大久
  8                                                   87,999,979.20          726,672
            盈旗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元)       获配数量(股)


  9                      张怀斌                         79,999,992.10           660,611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瑞华精
 10                                                     79,999,992.10           660,611
              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9,999,992.10           660,611


 12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70,999,961.20           586,292


              MORGAN STANLEY & CO.
 13                                                     67,999,950.90           561,519
               INTERNATIONAL PLC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聚鸣瑞
 14                                                     53,999,943.20           445,912
                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5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999,889.10           412,881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鑫鑫一
 16                                                     47,999,922.60           396,366
                  号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优
 17                                                     47,999,922.60           396,366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18     “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 5 期私募证券投           47,999,922.60           396,366
                      资基金”)

                    合 计                             1,671,911,686.20        13,806,04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四)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配售结果,202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分
别向上述 18 名发行对象发出《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10
                                                                  法律意见书
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及《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

    发行人分别与上述 18 名发行对象签署了《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数
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民
法典》《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2023 年 4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科寒武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8 号),
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4 日 16:00 止,中信证券收到发行人本次发行获配的
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 1,671,911,686.20 元。

    2023 年 4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科寒武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9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6 日 13 时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71,911,686.2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 22,621,676.5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49,290,009.6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13,806,04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 1,635,483,967.61 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及《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
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
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
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1
                                                                             法律意见书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主承销
商的簿记建档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对
象自身或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 35 名,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符合《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瑞华精
  7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MORGAN STANLEY & CO.
  8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INTERNATIONAL PLC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优
  9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11     “南方天辰景丞价值精选 5 期私募证券投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资基金”)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鑫鑫一
 14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号资产管理计划”)

 15     张怀斌                                      C5 级普通投资者         是

 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聚鸣瑞
 17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法律意见书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配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证大久
 18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盈旗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
案情况如下:

       1.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大久盈旗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江苏瑞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聚鸣瑞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丞价值
精选 5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5 名发行对象属于私募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私
募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手续。

       2.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基金公司及子公
司集合资管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手
续。

       3.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张怀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名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
续。

       4.UBS AG、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等 3 名发行对象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法律意见书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等 3 名发行对象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6.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及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最终获配
发行对象作出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
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18 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
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
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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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相关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
发行最终确定的 18 名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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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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