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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1-11-03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
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新
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59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3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2.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4,53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152.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全部
到账,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
W[2021]B09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
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工程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
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
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
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汇总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
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
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
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
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
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
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取的回款中有较大比例为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对于募投项目的相关设
备、材料、场地安装等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先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款项,后续
按月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
至公司一般存款账户,能够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
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能够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
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以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速度,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