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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3-02-08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
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2023年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
公告。

    2、2023年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
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周余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 象 有 关 的 任 何 异 议 。 2023 年 1 月 16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新锐合金
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
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名单、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但授予权益总量不变,仍
为1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由175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20万股调
整为140.7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80万股调整为29.3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核通过的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核查,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行为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在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核通过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内。调
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随着本次授予的
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