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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昀冢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11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昀冢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
         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行业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
           苏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证券法》《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
           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
           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上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
           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
           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
           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
           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
           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与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
           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
           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
           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
              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根据上交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
              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
           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
           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
           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
           司副总经理,本制度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