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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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法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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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交易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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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
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除公
司提供担保外的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
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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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釆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6、原材料釆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7、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18、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19、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0、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1、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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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9、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知会证券法务部。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知会证券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证券法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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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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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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