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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触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变更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
范。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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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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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
使用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凡是超过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涉及项目,按照募投项目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
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的工作进
度和计划。
    3、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
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4、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5、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向主管上级、总经理、董事会报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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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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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
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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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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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
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是指: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认真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向
股东大会提交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提案,在提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详细
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有关风险和对策等。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科学、审慎地进行新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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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用途,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对涉及募
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及项目进度情况、使用日期、对应的
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编号、批准程序等事项,以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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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邀请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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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每月定期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中国证监会予
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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