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触媒: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
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
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1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
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
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领导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2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
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的发生。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维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
东占用公司资金或侵占公司资产,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应申
请冻结;凡不能按期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占用资金或侵占资产。


                                   3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金或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