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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触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包括科创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
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
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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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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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及公
司的职能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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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所有来访资料由董事会办
公室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
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
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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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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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可以根据自身
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
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
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
体事项。
    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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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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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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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
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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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办法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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