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5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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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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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科学决策
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中触媒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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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
分立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
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
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
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
部监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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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本人出席。监事
会会议在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监事职权,监
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七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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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
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实行一事
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
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可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抄送董事及高
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安排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决议涉及方的沟通以及
决议落实情况,并将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监督执行情况。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
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备案及披露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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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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